我市坚持扩面与提标并重,按照保基本、惠民生、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为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辅,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兜底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一、基本医保实现全市全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显著提高
一是政府补助和人均筹资标准实现“四年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2012年的240元提高到今年的38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从2012年的290元/人/年提高到今年的470元/人/年,城镇居民医保从2012年的290元/人/年以上提高到今年的610元/人/年;2012年至2015年6月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分别累计支出达14.26亿元、3.18亿元。2013年至2015年6月底,新农合基金累计支出12.46亿元。
二是三项基本医保参合(保)率和报销比例实现“四年逐年提高”。截至2015年6月底,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合(保)率分别稳定在99.65%、97%以上、97%以上,较2011年同比分别提高了0.65%、2%、1%;参合(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76.34%、81.38%、74.2%,较2011年同比分别提高了0.12%、7.3%、3.8%。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市全覆盖,托底保障功能成效显著
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4年底全市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每人20元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约2560余万元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现已落实1035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454.72万元,有效降低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全覆盖,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从2011年起,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救助比例由2011年的60%提高到2015年的63%。2015年1-6月,共实施城乡医疗救助75541人次,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金额1992万元。
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全覆盖,有效保障特殊急重伤病群体
2013年起全市全面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目前我市共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25.83万元,已支付全市260人各类疾病应急救助金5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