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8 09:31
浏览:
打印

为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之前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结合雅安实际,相关内容已进行调整修改,根据相关规定,再次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9月18日至9月2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盛

联系电话:0835-2850562

电子邮箱:329430861@qq.com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434办公室

附件: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机遇,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大技改工程、人才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引导和激励作用,壮大我市中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根据分摊比例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项目(含经开区)市级补助70%,县属项目市级补助30%。涉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奖励资金在拟安排的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鼓励示范建设。对新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强县、省级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县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学科建设。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新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品牌建设。对新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名优农产品(中药材类)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新增中药材种植、交易、生产加工和中医药大健康服务业等绿色产业项目。 

(一)在不违反耕地“非粮化”政策前提下,中药材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和观赏性开花中药材种植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新增集中连片规范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宗地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增年生产2000吨及以上中药材产品的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年生产1000吨及以上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对新增从事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中医药健康旅游等重点产业项目,参照雅安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按比例在市、县(区)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加大中医药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力度。对建设国医大师工作室的医疗机构,每建设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建设中医博士工作站的医疗机构,每建设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中医博士的医疗机构,每引进一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增省十大名中医、省名中医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增市名中医、市十大名中医的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加快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第九条  医保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积极争取省上将我市医药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医院研制中药制剂,及时制定符合规定的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各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中使用中药饮片治疗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

第十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wjw.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9016129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95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4
主办: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联系电话:0835-22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