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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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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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简称《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以下简称《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卫生健康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卫生健康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卫生健康公共治理能力,营造和谐信任的社会环境,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川府办〔2019〕4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为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和要求,提升监管效能,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联合省医疗保障局修订了《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制定了《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均由总则、记分规则、记分标准、记分应用、附则五个部分组成,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记分周期、记分方法、记分标准、结果运用、实施时间、有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主要亮点有:    

(一)突出医疗医保联动。与医疗保障部门联合出台,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服务中的不良行为均纳入记分范围,明确要建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增进部门联动,加强联合惩戒。   

(二)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细化制定本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负责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管。   

(三)完善记分标准。按照2018年以来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纳入不良记分的行为进行了增补,并结合不良行为危害程度对记分分值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增加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记分规定。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均明确建立不良行为记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该系统对记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五)加强记分结果运用。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等的依据之一;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之一,提高不良记分约束力。   

四、施行时间    

《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同时废止。   

《医务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医师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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