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雅安市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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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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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川办函〔1998〕211号)、《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草拟了《雅安市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9日,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  陈国清,联系电话:2241549;市献血办用血报销咨询电话:姚乃惠  2825843  赵 媛  2825844

邮  箱:1639304116@qq.com。

附件:雅安市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雅安市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川办函〔1998〕211号)、《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血费用报销对象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

(二)无偿献血者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三)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

1、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55周岁的公民;

2、确诊为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患者。

二、用血费用报销相关政策

(一)无偿献血计量方式

1、捐献全血的,其无偿献血量按照捐献全血血量计算。

2、捐献单采血小板的,其无偿献血量折合为全血捐献量。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折合为400毫升全血。

3、上述纳入计算的累计献血量,为无偿献血者在雅安市的无偿献血量。在其他省市的无偿献血量不纳入累计献血量的计算。

(二)用血费用报销标准

1.无偿献血者本人。

(1)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2)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2.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已累计献血达800毫升者不扣减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累计献血量)。

3.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

在本市用血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报销血液双倍加收部分的费用补差。

三、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身份证明原件; 

2.献血证原件;

3.临床用血证明单原件,并加盖医院鲜章。

4.用血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医保签注已报血费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二)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用血者身份证明原件,献血证原件;

2.献血者与用血者有效关系证明;

3.临床用血证明单原件,并加盖医院鲜章。

4.用血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医保签注已报血费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三)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血者身份证明原件;

2.临床用血证明单原件,并加盖医院鲜章。

3.用血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医保签注已报血费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特殊疾病患者需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证或病情证明。

(四)注意事项

1.献血者和用血者以外的经办人员办理用血费用报销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

2.身份证明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驾驶证、护照、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不足三个月的新生儿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3.有效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献血者和用血者在同一户口下)、出生医学证明,由派出所、街道、乡镇、村(社区)、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用血费用报销程序

(一)符合报销用血费用的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时,首先办理医保费用报销手续,医保窗口收存发票报销联原件,向患者提供发票复印件并签注“已报血费XX元”。

(二)医疗机构办理用血报销经办人员根据医保报销用血费用金额和患者提交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献血者用血费用异地返还平台和相关表格,准确计算用血费用报销金额。

(三)经办人员在无偿献血证上填写退费时间、抵扣的血量,并签字和加盖报销类别印章。收取患者提交纸质材料(无偿献血证复印件、临床用血证明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复印件等)。

(四)医疗机构办理用血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与用血者结算。次月将上月用血费用报销信息汇总,填写《无偿献血费用报销医院财务结算表(系统生成)》《雅安市医疗用血报销拨款申请书》各一式两份,加盖鲜章报市献血办审核无误后,再将垫付经费划拨给相关医疗机构。

五、其他说明

(一)临床用血证明单上日期、签字、血液品种、用血量等内容必须齐全,必须有血袋标签或献血编码,项目不全不予受理。

(二)用血费用报销价格均以血站供医院价格为准。

(三)临床用单采血小板、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Rh阴性血液等成分血因只收取了成本费,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和特殊疾病患者不予退费。

(四)同一人既可以享受献血后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不符合献血条件优惠政策时,应先抵扣献血量,其余部分再享受减免政策。

(五)在雅安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且在四川省内其他地市用血的、在四川省内其他地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且在雅安市用血的,可以自行选择在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用血费用,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

(六)在雅安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且在四川省外用血的,由雅安市报销用血费用。

(七)遵照“先献血,后用血”的原则,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应早于用血者的用血时间。

(八)报销血费时,医保已报销部分不再重复报销,报销的血费加医保已报销血费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用血总金额。

(九)因全省各市(州)用血报销系统暂未连网,异地献血者和用血者以及RH阴性血型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由市献血办负责办理。

(十)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凡以前与该细则有相互抵触的条款,一律以该文为准。

附件:1.雅安市临床用血证明单

     2.雅安市医疗用血报销拨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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