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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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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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保障体检质量,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出台本《通知》。《通知》重点梳理汇总了法律、国家标准等规定需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类别,规定了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的条件,明确了体检经费的保障,对体检工作程序也提出了要求。

一、哪些人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下人员须进行预防性体检: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

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6.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8.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9.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需要筛查哪些疾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上文第1-4类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第5-6类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第7类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第8类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疾病。

《通知》特别明确,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

三、哪些机构可以开展预防性体检?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预防性体检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

2.开展的预防性体检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设置有内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具有与预防性体检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有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专门场所或区域;

6.具备与体检工作相匹配的信息采集和信息上传设备条件。

具体承担机构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服务需求、工作质量和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要求,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我省各级疾控机构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四、如何组织开展预防性体检?

用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需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体检机构提出预约申请,体检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

个体从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预约申请。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等可提供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小摊贩可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散养奶牛从事挤奶工作人员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五、体检合格证怎样管理?

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在全省内有效,有效期1年。从业人员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从事同类别或必筛疾病要求相同的岗位,不需重复进行体检。推行信息化管理,可通过四川省健康档案云服务平台查询《合格证》相关信息。

对体检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六、体检经费如何保障?

《通知》明确预防性体检机构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所需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预防性体检项目和成本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可依规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七、用人单位、体检机构和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情况进行公示。

体检机构:

要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协作,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认真开展身份核实,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要建立预防性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公示检查流程及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项目、频次和诊疗操作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规范出具《合格证》。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善体检服务,逐步开通在线预约体检、查询体检结果等服务,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按照《四川省健康档案云平台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接口文档》要求,对接四川省健康档案云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的预防性体检管理功能模块,每天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个人档案、预防性体检个案信息及体检合格证信息。体检机构应当将每年度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情况汇总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相关行政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机构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重点对体检程序、体检项目、体检医师资质、各项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强化体检工作质控,确保体检质量。对不符合条件开展体检服务、出具虚假体检证明、检查项目不齐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职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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