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雅安市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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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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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试行)》,设立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为规范该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该政策尽快落地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雅安市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让各申报主体尽快享受该政策福利,按照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盛

联系电话:0835-2850562

电子邮箱:329430861@qq.com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434办公室

附件:1.雅安市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6日


附件1

雅安市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21〕123号)精神,规范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雅安市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预算安排的1000万专项资金。2022年起,由市财政每年纳入年初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第二条  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收集汇总专项资金申报资料报领导小组审核,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是项目实施地在雅安市境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企业、科研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承担中医药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为事后拨付。

第六条  根据《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试行)》《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完成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主体向辖区内主管部门发起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后,逐级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收集汇总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补充资料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审核签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提起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拨付至市、县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向项目申报主体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专账,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使用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须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2

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根据《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试行)》,为科学合理地组织好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鼓励示范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县(区)人民政府。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二)创建省级中医药强县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强县的县(区)人民政府。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省级中医药强县的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二、鼓励学科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一)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学科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国家中医类重点学科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二)创建省级中医重点学科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省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省级中医类重点学科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三)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国家中医类重点专科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四)创建省级中医重点专科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省级中医类重点专科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五)创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雅安市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雅安市卫生健康委/雅安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为市级中医类重点专科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三、鼓励品牌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一)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产业发展与老龄健康科

联系电话:0835-2241544

(二)创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产业发展与老龄健康科

联系电话:0835-2241544

(三)创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级别的中医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果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四)创建三级乙等中医医院

1.申报条件

新成功创建为三级乙等级别的中医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果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四、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新增年生产2000吨及以上中药材产品的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

1.申报条件

新成立的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或已正常运营后新增生产项目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干货)年产量达2000吨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协议,新增投资项目同时附经备案机关认定的备案材料;无投资协议或新增项目备案认定材料的,需提供项目新增证明材料。

(3)企业需提供地方统计部门/经信部门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干货)产量报表。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地方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干货)产量报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报流程

(1)主体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后,县级项目由项目主体向所在县(区)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县经信部门;专业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或县林业局)提交申报材料;市本级项目由项目主体向市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业合作社:市农业农村局或市林业局)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验收

县级项目由县(区)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申报材料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出具县级验收报告。由县(区)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县级验收报告上报市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级初验。

市本级项目或需市级初验项目由市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申报材料和县级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市级初验,出具市级初验报告,初验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中药材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市级初验报告上报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验。

市级复验项目由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中药材加工行业相关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对项目情况进行市级复验,出具市级复验报告。

(3)资金申报

经市级复验合格的,由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申报办理。

4.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5.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

6.政策咨询

雅安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5-2241544

(二)新增年生产1000吨及以上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的企业

1.申报条件

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是新成立的或在已正常运营后新增生产项目(含技改、扩能)的,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深加工产品年产量达1000吨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协议,新增投资项目同时附经备案机关认定的备案材料;无投资协议或新增项目备案认定材料的,需提供项目新建证明材料。

(3)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税收解缴情况证明材料;提供地方统计部门/经信部门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中药材深加工产品产量报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报流程

(1)主体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主体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本级项目由项目主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验收

县级项目由县(区)经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申报材料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出具县级验收报告。由县(区)经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县级验收报告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市级初验。

市本级项目或需市级初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申报材料和县级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市级初验,出具市级初验报告,初验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申报材料和市级初验报告上报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验。

市级复验项目由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中药材加工行业相关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情况进行市级复验,出具市级复验报告。

(3)资金申报

经市级复验合格后,由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申报办理。

4.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5.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

6.政策咨询

雅安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5-2241544

(三)新增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中医药健康旅游重点产业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中医药健康旅游重点产业项目,按照《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执行,资金不再从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政策咨询: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雅安市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5-2223903;0835-2241544

五、加大中医药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育力度(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一)新增省十大名中医

1.申报条件

新增四川省十大名中医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十大名中医评选结果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二)新增省名中医

1.申报条件

新增四川省名中医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名中医评选结果的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三)引进中医博士

1.申报条件

新引进中医博士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医疗机构中医类博士引进合同,合同期限至少5年。

(3)引进的中医类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四)建设国医大师工作室

1.申报条件

建国医大师工作室的医疗机构。

2.申报材料

(1)《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医大师资质证书复印件;

(3)国医大师工作室合同/协议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申报时间

随时受理,集中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5.政策咨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六、加快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牵头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七、医保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牵头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支持医疗机构研制中药制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向省医保局申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继续执行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使用中药饮片治疗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附件: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雅安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单位地址


完成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


联系电话


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简述(不超过200字)

申请补助资金用途(不超过200字)

申报单位承诺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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