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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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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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7月21日至7月2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盛

联系电话:0835-2850562

电子邮箱:329430861@qq.com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434办公室

附件: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对中医药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大技改工程、人才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引导和激励作用,壮大我市中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本政策涉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受益财政根据比例给予支持。

    第二条  鼓励示范建设。对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县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学科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学科的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的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重点学科的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重点专科的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成功创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的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品牌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名优农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成功创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示范区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新增中药材种植、交易、生产加工和中医药大健康服务业等绿色产业项目。 

(一)中药材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和观赏性开花中药材种植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新增集中连片规范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新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宗地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增的年加工能力2000吨及以上的中药材产地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的年加工能力1000吨及以上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对新增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旅游等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人民币的,由受益财政按照不高于项目开工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2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增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旅游等重点产业等项目,从实际投运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后2年,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  加大中医药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力度。对建设国医大师工作室的中医医疗机构,每建设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建设中医博士工作站的中医医疗机构,每建设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中医博士的中医医疗机构,每引进一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增省十大名中医的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增省名中医的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增市名中医的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医疗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和“保基本”要求,加快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第八条  调整中医药服务医保报销政策。医保报销倾斜支持中医药发展。做好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工作;支持医院研制中药制剂,将符合规定的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参保人员在雅安市所有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多条激励政策的,以单项最高激励政策进行奖补,不重复累加进行奖补。

本政策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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