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把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编制规划,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市、县(区)积极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增托育服务机构5家以上,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0%。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再新增托育服务机构10家以上,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学会等资源,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通过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互联网+”等方式,对家长进行婴幼儿照护科学指导和技能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支持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对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进行健康指导,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重视早期干预,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指导,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强化规划和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各县(区)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强化设施改造。各县(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结合实际规划建设,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着力在我市打造一批优质托育服务机构。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县(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积极建设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经现场勘验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已开办的幼儿园需到登记机关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在卫健部门备案后方可开设托班。
规范机构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加强卫生保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强化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规范水、电、气和消防、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安装安防视频监控,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鼓励各县(区)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在园区改造、设施改造、设备购置、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教学内容。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把有育儿经验、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优先纳入分配,增设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应急演练预案等,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要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机制,规范行业发展。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国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部门协作水平,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定期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目的、意义向群众宣传到位,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雅安银保监分局:负责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