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公告工作的通知》(雅司发〔2023〕2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依据进行梳理,现公告如下。
附件: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行政法规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
2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行政法规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
3 | 医疗纠纷调解 |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置办法》 |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和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行政法规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