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卫生计生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卫生计生统计工作。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承担全市卫生计生统计技术指导和具体统计任务。
第六条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计管理部门(机构)具体指导本县(区)域内卫生计生统计工作,承担本县(区)域内卫生计生统计技术指导和具体统计任务。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统计信息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全国及地方法定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准确、及时收集报送统计数据,凡无法从业务系统直接提取数据的,必须建立纸质台账,保证数出有据;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库,开展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参加相关统计信息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接受检查指导。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设立、配备与本机构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管理部门和专职统计人员。
(一)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工作需要设立负责统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区县卫生计生统计信息机构、镇(乡、街道)按照统计工作需要配置统计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组(社、楼院)设置专(兼)职信息采集员。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500张床位以上未定级的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统计信息科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按照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 名及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统计信息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财务、人事、业务
第十条 卫生计生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增补专职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考核录用。统计人员应保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和信息技术培训,强化统计
第四章 卫生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市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事业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审核公布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和重点专项调查报告。
(二)承担卫生计生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统计预判分析等综合统计信息事务。
(三)协调
(四)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各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统计指标和专项调查方案,协助开展卫生计生统计督导检查。
(五)具体管理全市卫生计生统计资料,承担统计信息管理具体事项。
(六)协助卫生计生委统计管理部门做好卫生计生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统计业务培训、交流合作等。
第十三条 县(区)卫计局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县(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台账。
(五)进行统计分析,编写卫生统计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县(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卫生统计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须上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月报,1、每月12日前须报送上以下月报表:川卫计统1-10表(医院、卫生院、社区)、川卫计统1-12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川卫计统1-12表(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业务月报表)、取消药品加成月报表;2、每月26日前须报送以下月报表:川卫计统4-1表(西医病案首页)、川卫计统4-2表(中医病案首页);3、其他月报报表。
(二)季报,每个季度的次月12日前须报送上季度以下报表:1、川卫计统1-14表(村卫生室季报); 2、其他季度报表。
(三)年报,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须报送以下报表: 1、川卫计统1-1表(医院),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2、川卫计统1-2表(卫生院/社区),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川卫计统1-3表(村卫生室),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4、川卫计统1-4表(诊所),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5、川卫计统1-5表(急救中心),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6、川卫计统1-6表(监督中心),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7、川卫计统1-7表(其他机构),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8、川卫计统1-8表(卫生和计划生育投入),同时存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年度报表。
(四)实时报送如下报表:
1、川卫计统2-1表(卫生人力);2、川卫计统2-2表(村卫生室);3、川卫计统3表(医用设备);4、其他报表。
(五)其他报表。
第六章 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对区(县)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每年1-2次。区(县)每季度要对乡(镇、街道)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乡(镇、街道)每月对1个村(社区)的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年内督导检查情况。对于报送数据质量高的区县进行通报表彰,对于不及时报送、漏报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系统内部数据共享制度,针对业务统计数据与综合统计数据涉及相同指标的应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保证相同指标数据一致。
第十九条 区县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统计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编辑和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要由统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三)年度岗位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
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规定日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卫生计生委或县(区)卫计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