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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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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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规〔2019〕9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护理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作为本地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一)简化审批材料。取消护士变更注册需原执业机构签字盖章的环节。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1),实现“三表合一”。

  (二)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服务效能,缩短审批时限。推进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仅跑一次”,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或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三)积极推广网上办理。各地要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等服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做好政策转达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划转到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其他部门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规转达。

  联 系 人:杨颖超   黄 茜

  联系电话:028-86135925    86136482

  附件: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相关链接:《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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