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注册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考生: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9〕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9〕145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雅安考点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我省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9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藏区、彝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报名参加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七)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八)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09、211)专业类别。
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将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对应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九)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供相应年限达标继续教育学分。报考初级师资格须提供上年度(2019年)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中级资格须提供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学分25分;乡镇卫生院、无等级民营医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学分20分,诊所、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学分8分,Ⅰ类、Ⅱ类学分可互相补充。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时间及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核和网上缴费四个阶段。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3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须按照报名须知,如实准确地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在填报工作单位名称时务必规范填写单位全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不填写具体的科室(部门)。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一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20-45kb之间;头部比例须占照片尺寸的2/3,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戴眼镜的考生应佩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非军人考生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
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300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规定的省定合格标准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中级职称,须勾选“基层卫生”栏目。勾选“基层卫生”栏目的考生,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但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将获得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符合基层卫生中级政策条件的考生不得勾选“基层卫生”栏目。不勾选“基层卫生”栏目的考生,一律不予确认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资格。(注:我市雨城区、名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基层卫生机构。)
(二)雅安考点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1.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1月11日至1月15日(节假日正常工作),逾期未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的考生将视为自动弃考。
2.现场确认地点:大兴新区雅安医师培训中心一楼。
上年度历史报考同专业同级别考生系统采取自动确认,确认后报名状态会进入代缴费状态,考生只需网上缴费无需再现场确认,如未自动确认请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①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从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如考生在打印申请表后对个人报考信息进行了修改,考生须重新打印申请表并盖章。
②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工作证明、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考护理类专业还须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还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装订在报名表后,具体要求及装订顺序见附件2)
4.上年度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的考生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5.网上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报考者提供设计报考资格的申报材料虚假或不实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违纪责任。考生应仔细核对《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并须本人在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网上缴费
考生在资格审核期间须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上年度历史报考同专业同级别考生可在系统确认后提前网上缴费,其余考生待考区审核通过后,须在2020年3月1日-13日期间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考试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不受理现场缴费。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省和市(州)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9〕6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四)考生准考证打印
自2020年5月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药学(初级士)等116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3、24日;5月30、31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护理学(初级师)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3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4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四、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成绩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五、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二)报考数据交接。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在2020年2月3日-12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军队卫生人员报名信息中的证件类型全部使用身份证,证件编号为18位身份证号。
(三)准考证打印。军队考生准考证由雅安考点负责打印,请军队单位在5月8日-20日期间前往雅安市卫生健康与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实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将不再作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成绩发布。军队考生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六、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将该信息通知到本辖区、本单位内每一位考生。
考生报名咨询电话:0835-2222138。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现场审核报名材料及装订顺序
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雅安市卫生健康与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101 | 药学 | 人机对话 |
1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106 | 病理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人机对话 |
108 | 营养 | 人机对话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人机对话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201 | 药学 | 人机对话 |
2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203 | 护理学 | 纸笔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208 | 病理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人机对话 |
210 | 营养 | 人机对话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212 | 心理治疗 | 人机对话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人机对话 |
214 | 输血技术 | 人机对话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301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人机对话 |
303 | 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7 | 肾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9 | 内分泌学 | 人机对话 |
310 | 血液病学 | 人机对话 |
311 | 结核病学 | 人机对话 |
312 | 传染病学 | 人机对话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人机对话 |
314 | 职业病学 | 人机对话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8 | 骨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人机对话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人机对话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人机对话 |
330 | 妇产科学 | 人机对话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人机对话 |
332 | 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4 | 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40 | 精神病学 | 人机对话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人机对话 |
344 | 放射医学 | 人机对话 |
345 | 核医学 | 人机对话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人机对话 |
347 | 麻醉学 | 人机对话 |
348 | 康复医学 | 人机对话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人机对话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人机对话 |
351 | 病理学 | 人机对话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人机对话 |
353 | 口腔医学 | 人机对话 |
354 | 口腔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56 | 口腔修复学 | 人机对话 |
357 | 口腔正畸学 | 人机对话 |
358 | 疼痛学 | 人机对话 |
359 | 重症医学 | 人机对话 |
360 | 计划生育 | 人机对话 |
361 | 疾病控制 | 人机对话 |
362 | 公共卫生 | 人机对话 |
363 | 职业卫生 | 人机对话 |
364 | 妇幼保健 | 人机对话 |
365 | 健康教育 | 人机对话 |
366 | 药学 | 人机对话 |
367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368 | 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369 | 内科护理 | 人机对话 |
370 | 外科护理 | 人机对话 |
371 | 妇产科护理 | 人机对话 |
372 | 儿科护理 | 人机对话 |
373 | 社区护理 | 人机对话 |
374 | 中医护理 | 人机对话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7 | 核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380 | 病理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人机对话 |
382 | 营养 | 人机对话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人机对话 |
385 | 消毒技术 | 人机对话 |
386 | 心理治疗 | 人机对话 |
387 | 心电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人机对话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人机对话 |
390 | 输血技术 | 人机对话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392 | 急诊医学 | 人机对话 |
附件2
现场审核报名材料及装订顺序
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携带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将材料复印件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装订:
一、《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由考生网上报名后下载打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包含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三、相应专业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原始学历为专科及以上,须提交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中专学历首次报考的考生须提供学籍档案(包括录取信息、毕业证信息、学籍信息等)和市(州)教育局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外省中专考生还须提交跨省招生文件。
五、现有技术执业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材料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可以提供单位盖章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任一,2019年须提供单位统一出具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记录。
以上材料均须经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
附件3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