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注册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要求,现就雅安考点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报名管理
(一)报名时间及要求。
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自2017年1月3日至1月22日截止。在此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打印本人《 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确认;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应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我市雨城区、名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以及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网报时须勾选“基层卫生”栏目。勾选“基层卫生”栏目的考生,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但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将获得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我考点将严格审核,不符合基层卫生中级政策条件的考生不得勾选“基层卫生”栏目。不勾选“基层卫生”栏目的考生,一律不予确认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资格。
上年度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本人须根据报名要求携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雨城区小北街59号(原雅安市卫生局)6楼会议室进行现场考试资格审查、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至1月24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的考生将视为自动弃考。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从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
2.身份证、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现有技资格证书(报考护理类专业还须提交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还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装订在报名表后,具体要求及装订顺序见附件3);
3.网上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仔细核对《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修改后须重新打印考试报名表以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必须在考试申报表及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未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网上预报名信息为无效信息。报名信息修改的截止时间为3月5日。
三、考试收费
考生在现场确认后,须在2017年1月4日至1月26日期间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考试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不受理现场缴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省和市(州)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19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四、准考证打印和考试时间
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2017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考试时间:
(一)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21、27、28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五、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卫计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将该信息通知到本辖区、本单位内每一位考生。
考生报名咨询电话:0835-2223077。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报名材料及装订顺序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
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101 |
药学 |
纸笔 |
1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106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108 |
营养 |
纸笔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二、 初级(师)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201 |
药学 |
纸笔 |
2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203 |
护理学 |
纸笔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208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210 |
营养 |
纸笔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214 |
输血技术 |
纸笔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21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三、 中级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301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人机对话 |
303 |
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7 |
肾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9 |
内分泌学 |
人机对话 |
310 |
血液病学 |
人机对话 |
311 |
结核病学 |
人机对话 |
312 |
传染病学 |
人机对话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人机对话 |
314 |
职业病学 |
人机对话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8 |
骨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人机对话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人机对话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人机对话 |
330 |
妇产科学 |
人机对话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人机对话 |
332 |
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4 |
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40 |
精神病学 |
人机对话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人机对话 |
344 |
放射医学 |
人机对话 |
345 |
核医学 |
人机对话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人机对话 |
347 |
麻醉学 |
人机对话 |
348 |
康复医学 |
人机对话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人机对话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人机对话 |
351 |
病理学 |
人机对话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人机对话 |
353 |
口腔医学 |
人机对话 |
354 |
口腔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56 |
口腔修复学 |
人机对话 |
357 |
口腔正畸学 |
人机对话 |
358 |
疼痛学 |
人机对话 |
359 |
重症医学 |
人机对话 |
360 |
计划生育 |
人机对话 |
361 |
疾病控制 |
纸笔 |
362 |
公共卫生 |
纸笔 |
363 |
职业卫生 |
纸笔 |
364 |
妇幼保健 |
纸笔 |
365 |
健康教育 |
纸笔 |
366 |
药学 |
纸笔 |
367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368 |
护理学 |
纸笔 |
369 |
内科护理 |
纸笔 |
370 |
外科护理 |
纸笔 |
371 |
妇产科护理 |
纸笔 |
372 |
儿科护理 |
纸笔 |
373 |
社区护理 |
纸笔 |
374 |
中医护理 |
人机对话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7 |
核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380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382 |
营养 |
纸笔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385 |
消毒技术 |
纸笔 |
38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387 |
心电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纸笔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390 |
输血技术 |
纸笔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附件3
报名材料及装订顺序
请考生在进行现场确认时将考试报名材料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进行装订:
一、《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由考生网上报名后下载打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考生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考生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现有技术执业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考生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考生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等。
注:报考初级师资格须提供上年度(2016年)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中级资格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乡镇卫生院、无等级民营医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诊所、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