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第四人民医院、雅职附院,市注册医疗机构:
为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雅安市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市卫健委第3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区)、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医政医管科 陈国清,联系电话:2241549。
附件:雅安市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雅安市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动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涉嫌获取药品医用耗材等不正当利益问题,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制定了《雅安市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健康行业“大处方、泛耗材”问题专项治理,鼓励举报涉嫌获取药品医用耗材等不正当利益问题,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处方、泛耗材”问题,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大处方、泛耗材”,达到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的;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工作人员提供问题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局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雅安市卫生健康委举报问题线索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市卫生健康委鼓励实名举报“大处方、泛耗材”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查实后及时兑奖。
市卫生健康委直接受理举报问题索后,填写《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县区、部门核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雅安市内的“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或虽被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经查实“大处方、泛耗材”问题金额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5000元以下的视情况在500元以内进行奖励,5001-10000元,奖励1000元;10001-50000元,奖励3000元;50001-500000元,奖励5000元;50万元以上,奖励2-5万元。
(三)举报其他问题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同一问题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举报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调查的问题线索,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奖励经费,负责审批并发放;市卫生健康委转批到各区(县)的问题线索以及各地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资金由同级卫生健康局负责。
第十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查实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举报后由雅安市辖区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的举报奖励。不属于雅安市辖区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整治活动结束自然终止。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举报)电话:0835-2823721
举报“大处方、泛耗材”问题线索登记表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人员 | 问题描述 | 举报时间 |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