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链融合发展,以产业引领事业、文化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相关规上中医药生产企业修改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制定出台,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20日至8月29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盛
联系电话:0835-2850562
电子邮箱:329430861@qq.com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424办公室
附件: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大技改工程、人才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壮大我市中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各县(区)也应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市属单位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单位项目(含经开区)市级补助70%,县属单位项目市级补助30%。
第三条 鼓励示范建设。对新成功创
第四条 鼓励学科建设。对新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五条 鼓励品牌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每个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建成三级甲等、三级乙等级别的中医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六条 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贸易、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或个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一)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
1.对主导中药材种植相关技术规程省、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标准申报主体,每新发布一个标准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对新建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有溯源体系,集中连片达30亩及以上且累计总投资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验收后,给予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建的草本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药用动物标准化养殖基地),建有溯源体系,草本中药材集中连片达100亩(药用动物林麝、梅花鹿养殖30头)及以上且累计总投资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验收后,给予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在雅安市内的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药用动物标准化养殖基地),建有溯源体系,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中药材GAP延伸检查并符合要求的,给予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新申报获得中药材新品种登记认定、良种认定、国家农产品地理保护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对申报主体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6.对在雅安市内通过省级及以上机构登记认定的中药材新品种、良种,首次在雅安市范围内推广,推广基地种植规模达5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新品种、良种推广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新通过市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遴选确定为“雅安市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工程”道地药材培育品种并向省级部门成功提交申报资料的,每个品种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成功并获得“通过备案川产道地药材”标识的,每个品种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中药材加工产业发展
1.对在雅安市内新建或改扩建的中药材规范化产地初加工、中药材提取物生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0.5%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规上中医药及大健康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销售额计)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规上中医药及大健康加工企业的单个品种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销售额计)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中药新药、诊疗设备、大健康产品研发和引进
1.对新获得国家新药批准文号并在雅安市转化生产的企业,每个中药创新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每个中药改良型新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每个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每个同名同方及天然药物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雅安市转化生产的企业,每个Ⅱ类医疗器械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个Ⅲ类医疗器械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新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并在雅安市转化生产的以中药材或中药提取物为主要成分的大健康产品的企业,每个保健食品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中兽药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化妆品(日化用品)、消毒用品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主导国家级、省级中药饮片或药材标准制修定并在雅安市转化生产的企业,新发布一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中医药贸易产业发展
1.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中医药服务业企业(仅限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销售额计)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鼓励建立中药材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年总销售额(以纳税申报销售额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市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
(五)支持现代中医药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相关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外来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给予社会引资主体/社会引资人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加大中医药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育力度。对新增省十大名中医、省名中医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引进中医博士的医疗机构,每引进一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建设国医大师工作室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国外新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医疗机构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八条 鼓励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新增院内制剂的医疗机构,每新增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院内制剂纳入省内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每新纳入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机构,每新纳入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建设香薰或热敏灸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九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奖励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