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四川绵阳涪城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
2022年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到达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区楼下超市购买商品,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涪城区、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24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曾文忠,对此进行解读。
专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专家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出门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属于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男子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到达绵阳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拒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和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公告,给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律程序合法。
专家表示,希望通过本案,能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增强依法防控意识,积极教育引导公民个人依法落实防控责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
此外,警方也提醒到: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对扰乱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
警方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