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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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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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9号)、《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雅编办〔2025〕17号)文件精神,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交由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由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程序性权利义务,委托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并承担。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委托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所有执业行为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以直接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经委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并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

2.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8.受委托单位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5年,自2025年10月14日至2030年10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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