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全市卫生健康单位开展捐赠工作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草拟了《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市财政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意见建议,并在我委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共收集了修改意见9条,其中,采纳意见5条、未采纳意见4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市卫生健康委第31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方面,对捐赠预评估、捐赠协议、捐赠接受、财务管理、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捐赠管理办法原则: 规定该捐赠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捐赠行为,卫生健康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可以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并明确要求卫生健康单位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
(二)捐赠预评估:卫生健康单位
(三)捐赠协议:规定了卫生健康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和捐赠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
(四)捐赠接受:规定了受赠单位货币方式或非货币方式捐赠相关要求。
(五)财务管理:受赠单位对捐赠财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六)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七)信息公开:在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规定。
(八)监督管理: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施行时间
《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