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链融合发展,以产业引领事业、文化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相关规上中医药生产企业修改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制定出台,根据相关规定,现再次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28日至4月2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盛 

联系电话:0835-2239706

电子邮箱:329430861@qq.com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B424办公室

附件: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动雅安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现代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品牌建设、能力提升、人才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可持续发展。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属单位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单位项目(含经开区)市级补助70%,县属单位项目市级补助30%。

第三条  鼓励品牌建设。鼓励通过编撰中医药文化书籍、打造提升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等方式,深入挖掘和提炼中医药文化精髓,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群众生活,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对新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成功建成三级甲等、三级乙等级别的中医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四条  鼓励学科建设。对新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五条  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在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贸易等方面为雅安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一)对在雅安市内的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药用动物标准化养殖基地),建有溯源体系,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中药材GAP延伸检查并符合要求的,给予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开展“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研究并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建立中药材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年总销售额(以纳税申报销售额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市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

(四)支持中药产品研发。对新研究获得国家新药批准文号并在雅安市转化生产的企业,每新增一个中药创新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每新增一个中药改良新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每新增一个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每新增一个同名同方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加大中医药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育力度。对新增全国名中医、省十大名中医、省名中医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建设国医大师工作室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建设国外中医类专业雅安进修基地并经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  鼓励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院内制剂纳入省内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每新纳入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摊。

第八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奖励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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